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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人民政府 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推行阳光政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县域内所有动用(使用、回拢)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土地交易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及其他类交易项目等。

1、工程建设类。县域内财政性资金(含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项目)以及相关服务项目(含勘探、测绘、设计、评审、监理等)。

2、政府采购类。县域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采购的物品以及相关服务项目(含评审等)。

3、土地交易类。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4、产权交易类。县域内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交易。

以上四类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规范交易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

工程报批→工程勘探→工程设计、概算→工程评审→工程招投标→开具交易鉴证书→施工监理→工程决算

2、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流程

编制采购商品目录→采购报批→商品价格评审→招标采购→开具交易鉴证书→商品到货验收(安装调试)

3、土地交易流程

土地测绘、勘探→出具规划条件→价格评估→方案报批→招拍挂交易→开具交易鉴证书→签订合同

4、产权交易流程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方案报批→资产评估→交易→开具交易鉴证书→签订合同

三、交易过程实行“八统一”

所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事项,坚持“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中介选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原则,按照“项目报批→进场登记→选取中介机构→发布交易信息→抽取专家→安排场地→收缴保证金→组织开评标活动→发布中标公告→制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归档资料→出具进场交易鉴证书”程序,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四、实行报批制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按照“先审后进、不进违规”原则,必须由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再按程序进行。

1、工程建设类项目。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50-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邀标项目(包括BT,即建设-转让;BOT,即建设-经营-转让;TOT,即移交-经营-移交等项目)须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同时,工程勘探、测绘、设计、监理等相关服务项目费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1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所有建设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及将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规避招标。

2、政府采购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场交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单项采购5万元人民币以下或批量采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定;单项采购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所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别重大的采购项目,报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土地交易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重大土地交易项目,报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产权交易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重大产权交易项目,报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实行预选库制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8个中介机构预选库,即工程勘探机构预选库(5家)、工程设计预算编制预选库(10家)、工程投资评审机构预选库(5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10家)、工程监理机构预选库(10家),财政集中采购招投标代理预选库(10家),土地拍卖代理机构预选库(10家),资产评估机构预选库(5家)。原则上在预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才有资格参与我县公共交易项目的设计、咨询、造价、评审、招标代理、监理、拍卖等各类交易服务,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比选程序确定。

六、推行资格审查制

所有参与县域内交易活动的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诚信记录。凡在交易过程中有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的,在资格审查时,一律赐除。

七、有关要求

1、凡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项目和国有资产的土地交易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有关领导、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批后,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每一项程序结束都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进行下一个实施程序。凡未按程序审批和未进入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属投资类项目,县财政一律不予付款,其它类交易一律无效。

2、加强对预选库的常态管理,畅通退出机制,定期调整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对合同履约不力、有不良行为的失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处理。

3、在县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交易。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4、县财政、国土、住建、发改、审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县监察局、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履行监督检察职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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