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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府购买服务步入规范化轨道

本报讯 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出台的《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明确,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实施计划的服务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办法》从项目预算编报、编制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加强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办法》,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省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还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办法》明确,实施计划确定后,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通过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资金管理方面,河北省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承接主体负责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据了解,从今年起,河北省将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17个领域试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4年共涉及13个领域的88项社会服务事项,其中,省级直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48项,主要包括公共医疗卫生规划、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法律援助、主题招商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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