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开标环节,当出现两家投标人 IP 地址一致这一特殊情形时,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力边界与职责范围,对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从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定位、权力来源及限制、程序合法性要求等层面进行法理剖析。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定位:主持与记录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 87 号令),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的核心职责为主持和记录。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投标人参加,这一规定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的组织协调作用。同时,开标过程需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详细记录,记录内容涵盖开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报价等关键信息,且记录需经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这种记录职责的设定,旨在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为后续的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二、采购代理机构权力来源及限制:无权自行认定与处理
(一)无权认定串通投标或直接废标。当开标时发现两家投标人 IP 地址一致这一异常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虽负有记录职责,但无权自行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或直接作出废标决定。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事实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开标环节的组织者,其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并不足以支撑其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准确认定。若采购代理机构擅自认定串通投标或直接废标,不仅可能因认定错误而损害合法供应商的权益,还会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引发法律纠纷。
(二)无权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力,专属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不具备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权力。若采购代理机构擅自要求投标人“自证清白”,不仅超越了其法定职责范围,还会造成责任主体错位,干扰正常的评审秩序。
(三)不具备行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明确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政监督主体地位,其拥有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等法定权力。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性质决定了其不具备行政监督权。若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对投标人进行调查、要求解释说明等行为,属于越权行使行政权力,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三、程序合法性要求:遵循法定流程
政府采购开标及评审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性、公正性的重要前提。在评标委员会尚未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未介入调查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面要求投标人解释 IP 地址一致的情况,不仅越权干预了评审过程,还可能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例如,要求投标人解释 IP 地址一致可能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若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这些信息泄露,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同时,这种单方面要求解释的行为也破坏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公正性,使供应商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
当开标时出现两家投标人 IP 地址一致的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该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采购人,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具备专业的调查能力和处理权限,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异常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作出合法、公正的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程序,不得擅自越权行事,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合法、公正、透明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