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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中是否必须安排采购人代表?

由临时组建、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并通过随机抽取而难以参与串通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那么,评审委员会中是否必须安排采购人代表?相关规章制度的表述是,“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践中,大家对此理解存在一定争议。

在财政部发布的第六百二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缺少采购人代表”。财政部的处理结果显示,“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由此说明,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下,采购人代表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因缺乏相关专业人员或为避嫌,未安排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

为提升政府采购评审质效,笔者建议,将采购人代表规定为义务性规范,要求采购人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一方面,这是还权于采购人、强化其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采购人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采购,应对自己负责,不能当“甩手掌柜”。另一方面,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如果发现其他专家存在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等行为,可以及时提醒、劝阻,必要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此外,采购人应当做好内部控制,严防采购人代表私下接触供应商、评审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其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干扰或影响其他专家公正独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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