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高校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学校混合型跑道维修更换工程项目进行采购,项目采购预算320万元。采购内容为跑道施工,涉及拆除原有塑胶、铣刨路面、摊铺沥青混凝土、铺设弹性跑道面层、清理排水沟、更换破损水泥盖板等,磋商文件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公告发出后,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采购文件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属于人为地设置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认为项目按工程类申报预算,采购目录为B05990000其他专业施工,并提供了CAD图纸和市政工程专业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建设施工项目,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与工程内容相适应,因此答复质疑不成立。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进一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未发现采购人设置此特定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认定A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驳回投诉请求。
问题引出
1.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就具备质疑资格吗?
2.潜在供应商如何认定?
专家点评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王岳认为,据此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就是说质疑供应商应具备两个资格才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一是潜在供应商资格,其二是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那么,潜在供应商资格如何认定呢?有人认为,案例中虽然A公司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但不具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也就不存在因采购文件的设置,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就不具备质疑的资格。
业界资深人士宋军认为,供应商只要获得了采购文件,都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不能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营也表示,如果潜在供应商通过合法方式获取了采购文件,即具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资格和权利。反之,如果潜在供应商没有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用非法方式获取采购文件,则其不具有提出质疑的资格和权利。
问题二:对于“潜在供应商”应如何界定这一问题,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可能性的角度分析,潜在供应商是指满足投标基本条件,但不确定自身是否会参加投标的相关企业,如果参加了投标活动,就是投标人,否则就属于潜在供应商。”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侯明睿说。
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一级主任科员李楠看来,潜在供应商是指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当采购人面向市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所有具备能力,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是潜在供应商。只要是潜在供应商均可以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这是供应商权利,也是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的,采购人不得歧视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刘营则认为,“潜在供应商”是一个以时间节点来认定某一群体的概念,其与“供应商”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依据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递交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也就是说,在截止时间到来前,有意愿参加竞争的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统称为潜在供应商,其中,包括最终在截止时间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并以实际行为参加竞争的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该部分主体在截止时间后被称之为供应商;也包括截止时间时没有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而放弃参与竞争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所以,即使对于同一个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最终递交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并参与采购活动的竞争,在截止时间前被称为“潜在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将被称为“供应商”。因此,本案中当地财政部门对于“潜在供应商”的表述不够严谨,或许对于“不属于潜在供应商”的表述,更改为“不属于有质疑资格的潜在供应商”较为妥当。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