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36号令),该办法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为信用主体高效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信用修复制度:保障权益与促进发展的双重目标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助力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核心在于,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将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并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失信信息的公示终止,还包括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
失信信息分类管理:精准施策与过罚相当
办法对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异常名录信息等。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若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涵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等。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此外,“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修复申请条件与流程:规范透明与高效便捷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主体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材料: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修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在收到推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核查,办理期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异议申诉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协同:构建全国信用修复网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
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将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这一举措确保了信用修复工作的全国协同与高效推进。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施行,将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