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在某大型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竞标的供应商A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了派驻项目的人员信息及相关社保证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部分员工存在重复参保的情况,即这些员工在A供应商所在地参保的同时,还在其他地区有参保记录。这一情况引发了关于供应商A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争议,相关质疑被提交至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二、争议焦点
供应商A派驻项目员工重复参保的行为,是否满足财政部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所要求的主客观两个条件,即客观上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意图。
三、具体分析
(一)客观行为分析
重复参保与虚假参保的本质区别:“重复参保”本身并不等同于“虚假参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中,供应商A的员工与A公司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A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同时,这些员工因跨区域流动、兼职等原因,与其他地区用人单位也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并参保,从而出现重复参保情况。这种重复参保是基于合法的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行为产生的,并非是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制造的虚假参保信息。
社保管理规定对重复参保的处理: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转移接续时按“先转后清”原则处理,仅保留一个关系,其他关系予以清理。这充分表明,重复参保是社保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其产生原因主要是社保系统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衔接和统筹问题,而不是供应商为谋取中标而故意制造的材料造假行为。只要供应商提供的社保证明真实反映员工在某地的合法参保状态,即使该员工在其他地区同时参保,也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二)主观意图分析
认定“提供虚假材料”需证明供应商存在伪造、变造材料的主观意图。在本案中,供应商A未伪造社保证明、虚构缴费单位或篡改参保时间。其提交的社保证明等材料,均真实反映了员工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保缴纳行为。员工因跨区域流动、兼职等客观原因形成重复参保,不能由此推定供应商A有意提供不实信息以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A在提交材料时,并没有故意隐瞒或歪曲员工参保情况的意图,其目的是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求,如实展示派驻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供应商A派驻项目员工重复参保的行为,不构成财政部门认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门在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时,应严格按照主客观两个条件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将重复参保这一社保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认定为虚假材料,避免误伤不知情的合法企业,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这一案例也为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了参考,在处理类似涉及人员社保信息的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认定供应商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