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与事件概述
在 2025 年 6 月对某中学电梯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检查中,监管部门发现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电梯有限公司存在异常情况。经深入调查,这两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进一步核实后确认,它们均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这种行为符合《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最终监管部门依据法律对涉事企业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作出了相应处罚。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表现与认定依据
(一)具体表现
两家企业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且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投标文件,这是明显的串通投标外在特征。机器码作为电脑的唯一标识,相同意味着文件制作来源高度一致,从技术层面反映出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准备过程中存在紧密关联,并非独立进行投标活动。
(二)认定依据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七条为认定此次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了明确标准。该条款针对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案中两家企业使用同一电脑制作上传文件的情况与之高度契合,成为认定串通投标的关键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判定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法律准则。
三、法律适用与处罚合理性分析
(一)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本案中,监管部门根据此条款对两家串通投标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二)处罚合理性
对两家串通投标企业分别罚款 13462.5 元,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罚款 1009.69 元,处罚金额处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幅度范围内。罚款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了项目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既体现了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尺度。通过经济处罚,旨在让涉事企业认识到串通投标的严重后果,起到警示和纠正作用,同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处罚也强化了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某中学电梯采购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串通投标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对项目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通过对此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企业和从业者要依法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