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与事件详情
2025 年 8 月,监管部门在对某小学改扩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严重问题。该公司在“项目经承诺函”中明确承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同项目后审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人”,但在实际提交的投标文件里,却擅自变更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这种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承诺,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法律认定与依据
(一)违法行为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背承诺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承诺的方式参与投标,试图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符合弄虚作假的行为特征。
(二)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即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案例中,监管部门依据该条款对涉事企业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进行处罚,法律适用准确恰当。
三、处罚结果及合理性分析
(一)处罚结果
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 217423.63 元,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罚款 10871.19 元。
(二)合理性分析
罚款金额处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幅度范围内。处以中标项目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综合考虑了项目的规模、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这种处罚力度既体现了对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惩戒,让涉事企业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经济代价,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尺度,起到了警示和纠正的作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罚款,强化了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促使企业管理人员重视合规经营。
四、总结
某小学改扩建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行政处罚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弄虚作假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对项目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通过对此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强化监管力度,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