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文件里往往被简化为“谁低谁得”,看上去省钱,用起来却可能变成预算黑洞。
法律规定它只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格统一、价格透明”的项目,三者缺一个,最低价就失去省钱意义,反而把风险推向后期。
技术简单意味着没有隐藏工艺,规格统一意味着市场上能买到的产品一模一样,价格透明意味着信息价、市场价、电商平台价都能查到。
一旦项目带安装、带调试、带培训,技术边界立刻模糊,最低价中标人为了保本,只能在配件、服务、耗材上打主意,结果往往是“设备便宜、配件天价”,总价反而高于当初次高价。
工期也是最低价法的隐形门槛
法律没有禁止复杂工程使用最低价,但实践证明,超过六个月工期的项目,价格波动大、材料替代多、人工调差频繁,低价中标人无法预测后续成本,只能把风险转嫁给变更和签证,竣工结算价比合同价高出20%并不罕见,省下来的只是“合同价”,不是“决算价”。
质量标准若无法一次性写死,最低价法立刻失灵
招标文件只写“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往往是底线,投标人就在底线上跳舞,墙面涂层厚度从国标300μm降到250μm,地板耐磨转数从国标6000转降到4000转,看似符合要求,使用寿命却缩短三分之一,业主提前进入维修期,省下的采购费抵不过二次翻新费。
最低价法对“后续运营成本占比高”的项目同样不适用
LED灯具、变频空调、新能源车辆,采购成本只占全生命周期费用的30%,电费、维护费、电池更换费才是大头。
若只看采购价,低价产品能耗高、故障多,五年运营成本比中标价高出一倍,预算省在当年,浪费却摊在后续财政年度,审计一查,使用单位反而被追责。
市场竞争度不足也是最低价法的暗礁
只有三家投标人、其中两家还是关联公司,价格再低也不是市场真实价格,而是“协商报价”,审计时会被重新按信息价调整,调增部分由业主承担,省钱变成多花钱,还要背一个“程序合法但结果失真”的责任。
法律给最低价法留了后门:招标文件可以设置“低于成本价警戒线”,报价低于信息价85%的,必须提供成本分析报告,分析不透即被否决,这条线就是防止恶意低价的刹车片,但多数采购人怕麻烦,不设警戒,等于把刹车片拆掉,让低价一路冲到底。
最低价中标法不是不能用,而是必须用在“标准现货、即买即用、价格透明、无需服务”的商品上,超过这个边界,就要改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把技术、服务、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评审,否则省下来的只是合同纸面上的数字,真正的支出藏在后期变更、维修、能耗和寿命缩短里,一算总账,其实并不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