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由
2021年6月,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A单位一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已开工,但其中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部分却未履行招标程序。检查人员意识到该工程项目可能存在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情况,遂将此项目移交至区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二、案情调查
区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经查明,该项目设计服务合同估算价合计为170万元,其中公建配套方案设计和室外配套施工图设计合同估算价为140万元,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合同估算价为30万元。但是建设单位只将公建配套方案设计和室外配套施工图设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了公开招标,并于2021年3月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价为113.2万元;而对于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线下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了中标人,合同价为29.8万元。
三、案情分析
区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研究判定,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公建配套方案设计、室外配套施工图设计同属一个项目,合并金额已经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应依法招标。建设单位却利用划分标段的手段,擅自将应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三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整个项目的设计服务合同估算价达到了必须招标的标准时,不论如何划分设计标段,其中的设计标段都应该依法招标。招标人擅自将其中部分标段邀请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思考启示
合理划分标段是招标人的权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作为招标人,招标人有权合理划分项目标段,在充分考虑合同规模、技术标准规格分类要求、潜在投标人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对本项目公建配套方案设计、室外配套施工图设计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划分标段。标段划分既要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客观需求,又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段划分不能成为招标人规避招标的理由
招标人划分标段后,判断是否应该招标,不是以单个标段金额为依据,而是应以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合计金额为依据。招标人应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内涵与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真正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