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由
2021年4月6日,A工程监理一、二标段开标。次日,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某投标人在A工程监理一、二标段均位列第一中标候选人。4月8日,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情况说明,其拟派项目负责人于4月1日在某县B工程中标,无法履职,决定放弃A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4月下旬,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分别为177.24万元、165.88万元。
2021年7月16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时,检查组发现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朱某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监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此内容与事实不符,涉嫌弄虚作假。检查组将该案件移交至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二、案情调查
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A工程监理一、二标段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确定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朱某,并于2021年3月3日通过了资格审查。4月1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朱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中标了某县城B工程。依据A工程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若要变更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投标人在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情况下,于4月2日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朱某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监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案情分析
从法律条文适用角度来看,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事项与客观事实相悖,属于《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第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即“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同时,也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即“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综合判断,该投标人的行为已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思考启示
(一)投标过程中虚假承诺的常见形式
利用系统漏洞或信息差
由于部分地方政务系统存在未联网的漏洞,一些投标人便借此机会,故意隐瞒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职务的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的“无在建承诺书”,严重误导评标工作。
伪造证明文件
部分不法投标人伪造“项目负责人离职证明”、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的查询截图等证明材料,试图掩盖项目负责人的真实任职情况。
(二)如何认定投标人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具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如何防范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评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投标人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细致、认真地核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加大监管部门监管力度
建立常态化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深入排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查实的弄虚作假行为,要加大公示范围与力度,同时强化惩戒措施,形成有力震慑。积极搭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资质、信用、处罚记录等关键信息,打破信息壁垒,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