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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推动数字化政务与经济新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33号),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电子印章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此举旨在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其普遍应用,服务政务活动与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填补管理空白,构建数字信任体系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是我国首部针对电子印章管理的专项规章,填补了此前全国性、系统性管理规定的空白。办法明确,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名称、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关联制作数据等。其法律效力与实物印章同等,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电子签章可能面临的争议。

明确管理主体,强化部门协同

办法构建了国家-地方-行业三级管理体系:

国家层面: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密码管理、电子政务认证服务监督及标准化推进;国务院办公厅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跨领域互信互认;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督电子认证服务;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码管理、认证服务监督及标准化推进。

行业层面:各地区各部门需明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负责申请与注销管理;制作管理单位负责制作、备案及状态变更备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安全可控

办法对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

申请与制作:单位需提交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证件等真实材料,制作单位需核查并备案。电子印章有效期不得超过关联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图像数据需符合印模规制。

使用与验证: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原则,电子签章需保证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过程信息需记录保存以实现可追溯。

注销与变更:发生更名、解散、撤销等情形时,所有者需及时提出注销申请;未注销或无法及时注销的,由制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管理单位备案。

推动跨区域互信,促进政务服务升级

办法强调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能力建设,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共享状态信息及认证证书链,解决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的互认难题。政务服务场景中,电子印章的互认将率先实现,为社会化应用提供参考。例如,行政机关及公共服务机构业务信息系统需支持符合办法的电子印章接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

技术创新与安全并重,护航数字化发展

办法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系统独立部署,符合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防止数据篡改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管理需遵循保密规定,增加管理复杂性。同时,鼓励技术服务商加强合规性,满足备案和互认要求,推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升级签章系统,为市场提供安全可靠的解决方案。

实施挑战与建议:多维度协同推进

尽管办法填补了管理空白,但实施过程中仍面临法律效力认定差异、信息安全风险、技术实施难度、用户接受度低等挑战。为此,建议从以下维度协同推进:

技术标准化: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认证标准,构建国家级互信互认平台。

法律保障:完善配套规则体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增强法律威慑力。

用户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升用户对电子印章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认知。

监管协同:强化跨部门监管机制,确保制作、使用、注销等环节符合规定。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通过明确法律效力、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将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合同签署零跑腿等场景提供坚实支撑,推动电子印章真正成为数字时代的信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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