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硬件)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毛某勇出现一系列违规行为。其在评标时催促、干扰其他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其他专家独立评审,并且在项目评标结果遭质疑需其配合复议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基于此,依据《关于印发规范评标(审)专家管理的通知》以及各行政监督部门收集汇总的《吉安市评标(审)专家“一标一评”扣分明细表》,市财政局对毛某勇作出扣分 130 分的决定,市公管办禁止其 6 个月内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审),处罚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 月 9 日。
二、违规行为分析
(一)催促、干扰其他专家
评标过程要求每位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形成自己的专业判断。毛某勇催促、干扰其他专家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评标环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专家无法按照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判断标准进行评审,使得评审结果受到不正当影响,无法真实反映各投标人的实际水平和竞争力,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评标专家的职责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对这一职责的严重违背。毛某勇的倾向性言论可能会引导其他专家朝着特定方向评审,使评审过程偏离公正轨道,导致评标结果失去客观性和准确性。这不仅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也影响了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可能使不具备相应实力和资质的投标人中标,给项目后续实施带来潜在风险。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结果复议
当项目评标结果受到质疑时,进行复议是为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评标专家有义务配合复议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解释。毛某勇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议,是对其职责的逃避,阻碍了问题的调查和解决,使得质疑无法得到合理回应和处理,进一步损害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信力。
三、处理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一)处理依据
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办依据《关于印发规范评标(审)专家管理的通知》以及《吉安市评标(审)专家“一标一评”扣分明细表》对毛某勇进行处理。这些规定为评标专家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规范,旨在保障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通过对专家行为的严格约束和相应处罚措施,促使专家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处理合理性
扣分 130 分:扣分是对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量化惩罚措施。毛某勇的违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涉及多个方面,对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造成了较大损害。扣分 130 分能够体现对其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同时也为其他专家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他们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规定。
禁止 6 个月内参加评标(审):禁止参与评标活动是对违规专家更为严厉的处罚,直接限制了其在一定时期内的评标资格。这一处罚措施能够切实起到惩戒作用,让违规专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同时也向整个评标专家群体表明,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有助于维护评标专家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
四、结论
评标专家毛某勇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办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对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案例,评标专家应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