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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专家评分错误时采购人能否另行确定中标人

一、案例背景

在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出现一系列操作。先是自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供应商质疑,然而在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分有误后,对 供应商的综合得分进行了修改,并依据新的排序确定 供应商为中标人。这一行为引发了关于采购流程合规性以及采购人能否另行确定中标人的疑问。

二、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原因分析

(一)混淆协助答复质疑与重新评审概念

协助答复质疑和重新评审有着本质区别。重新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原来的评审报告进行重新复核,而协助答复质疑仅是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答复意见,不会对原来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与修改。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中重新评审的情形严格限定为四种: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评分有误的情形并不在这四种之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评分错误后修改 供应商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中标,实际上进行了重新评审,明显属于违规行为。

(二)错误适用 94 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才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在本案例中,存在特殊情况。

三、本案例采购人不能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评审专家评分错误属于“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在本案例中,由于评标委员会评分错误,意味着评审专家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其评审意见失去了法律效力。

既然评审意见无效,那么基于这些无效评审意见所产生的“中标候选人”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在合法、公正、有效的评审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在此情况下,不满足 94 号令第十六条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且能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前提条件,采购人不能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清晰地表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协助答复质疑、重新评审等概念要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不能混淆操作。同时,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要正确适用法规条款,不能盲目套用。

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才能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还可能面临财政部门的监管处罚,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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