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在某地理信息测绘类政府采购项目中,设置了包 2 和包 3 两个不同采购包。包 3 涉及机场空域,测绘对象是与包 2 工业区不同的城镇化建成区,进行测绘时可能涉及空域审批等工作。招标文件在评审标准方面,两个采购包基本一致。A 供应商针对包 2 和包 3 提交的投标资料基本相同,然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却对这两份高度一致的投标文件给出了差异较大的评分,由此引发了关于这种评分方式是否合理的争议。
二、招标文件存在的瑕疵及影响
(一)招标文件存在瑕疵
地理信息测绘类项目受多种实际条件影响,如测绘范围、地形地貌、空域限制、地物类型等,这些因素会对实施成本、技术方案等产生作用。在本项目中,包 2 和包 3 存在明显差异,包 3 涉及机场空域且有城镇化建成区测绘的特殊情况。但招标文件在编制时,未将这些影响因素转化为可量化、可评判的评审指标,例如没有明确将“空域协调方案”“建成区复杂地物处理能力”等设为评分项。
(二)瑕疵带来的影响
招标文件存在这样的瑕疵,使得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缺乏明确的量化依据,增加了主观评审的空间。这不仅可能导致评审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还难以筛选出更符合不同采购包实际情况的投标供应商,影响了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三、评审专家评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一)评审应遵循的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也指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价,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也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二)本案评审专家评分的不合理性
在本案中,包 2 和包 3 除测绘范围存在不同外,其他服务内容、要求以及评审标准高度一致,A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也基本相同。然而,评审专家仅以“认为 A 供应商技术商务得分针对包 2 和包 3,更贴合于包 3”来解释较大差异的评分,这种做法明显未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没有以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为依据,而是凭借个人经验进行主观评判,违背了上述法规要求,属于不合理的评分行为。
四、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的启示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对于地理信息测绘类等受多种因素影响的项目,要将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各种因素转化为可量化、可评判的评审指标,从源头上减少评审时专家的主观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二)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坚守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的底线。在对主观评分项评分时,必须以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为依据,避免凭借个人经验随意评分。只有确保评分有据,才能实现公正评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总结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同一项目不同采购包对同一供应商高度一致但不同的投标文件给出较大差异评分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评审过程是否遵循相关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不能成为评审专家不按规则评审的理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编制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应依法依规公正评审,这样才能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采购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