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某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整体设备质保期为 3 年,采购标的包含显示屏、钢结构支架、智能远程配电箱等组件,这些组件协同工作保障 LED 大屏设备正常运行,任一配套设备故障都可能导致 LED 大屏整体瘫痪。然而,A 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仅承诺核心部件(显示屏)终身保修,未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整体质保期作出全面响应。
二、供应商承诺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差异分析
(一)质保范围方面
招标文件要求的“整体质保期 3 年”,是对全部设备(显示屏、钢结构支架、智能远程配电箱等)的 3 年无偿保障承诺。这意味着在 3 年质保期内,无论哪个部件出现故障,只要非采购人故意损坏、违规操作等自身原因导致,供应商都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功能。而 A 供应商以“显示屏终身保修”替代整体质保,明显缩小了质保范围,仅聚焦于显示屏,对钢结构支架、智能远程配电箱等其他设备的质保期限和服务范围未作任何说明,未涵盖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对质保范围的实质性要求。
(二)责任边界方面
A 供应商的承诺混淆了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责任边界。质保期强调的是在规定期限内,供应商对设备质量提供无偿保障,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而保修期核心是供应商承诺在期限内提供保修服务,但服务不一定免费,可能根据维修内容收取费用。A 供应商用“保修期”(显示屏终身保修)的概念替代“质保期”,模糊了责任边界,若按照其承诺,在 3 年内其他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可能以各种理由收取维修费用,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整体 3 年无偿质保不符,增加了采购人的潜在风险和后续成本。
三、从法律层面分析供应商承诺的合规性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这里的“明确响应”不仅要求内容完整,更要求指向清晰。A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仅对显示屏的保修作出承诺,对其他设备的质保情况未作任何文字表述,不符合“明确响应”的法定要求。即便 A 供应商声称“不会只部分保修”,但投标文件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其责任内容必须以文字明确表述,不能依据主观意愿或口头解释,否则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A 供应商仅承诺核心部件终身保修,未满足招标文件整体质保期 3 年的实质性条款要求,其投标响应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