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标专家入库后的“库内管理”,通常被认为属于内部管理,但在对专家管理过程中,并非所有管理行为都属于内部管理。实施内部管理行为承担内部管理责任,实施外部管理行为则需承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必须明确评标专家的内部管理范围。
对于内部管理行为,库组建单位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若评标专家对内部管理有异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必须为其提供合情合理合法的救济渠道,且该渠道需保持畅通。这是闭环管理的必然要求,否则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就会存在漏洞或瑕疵。
评标专家“库内管理”和“库外管理”区分
自2024年《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出台后,全国各地正修订本地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专家管理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哪些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只有清晰界定内部管理的范围,才能区分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行为,应承担内部管理责任还是外部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梳理,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相关行为可分为不同类别,据此可明确“库内管理”与“库外管理”的界限:专家库组建单位针对专家库的行为包括组建、使用、运维、开发、共享等,此类行为与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直接关联。专家库组建单位针对库内评标专家的行为包括计划、审核、抽取、回避、培训、评价、考核、解聘等。计划、审核称为入库选聘行为,其余的可统称为“库内管理”行为。此外,评标专家参加具体项目评标活动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统称为“库外管理”行为。
内部管理行为的界定标准
界定内部管理行为与外部管理行为的标准是什么?对特定主体的管理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对不特定主体的管理行为则属于外部管理行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为满足评标需求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库内评标专家的数量及人员明确具体,具有特定性。针对该特定主体制定的“库内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入库后的抽取、回避、培训、评价、考核、解聘等环节,具备内部管理属性。尽管这些管理行为涉及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限制其在其他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继续从事评标业务。因此,特定专家库对“库内管理”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外部性特征,也不具备针对不特定主体的公共管理属性,应认定为专家库组建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实行为。该认定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具有合理性。专家评审取酬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应认定为内部管理行为。
在入库选聘行为(包括计划与审核)中,库组建单位设置专业人员入选条件,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主体。若认定专业人员不符合选聘资格或条件,参加选聘的专业人员对该认定不服的,因具有外部性,应当纳入可复议、可诉讼范畴;但在试用或入库后,若认定试用或履职不合格,作出取消录用或考核不合格或解聘出库等决定,因针对的是库内特定主体,应认定为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可复议或诉讼范畴。对于解聘行为,无论属于主动出库还是被动出库,均应认定为内部管理行为。
评标专家的“库内管理”行为,类似公务员录用后的人事管理,如出现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或提前退休未获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情形,可通过复核或申诉处理,但不属于可复议和诉讼范畴。
“库外管理”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参加具体项目评标活动时,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应回避不回避、擅离职守、扰乱评标秩序、串通投标、索取或者收受非法财物等涉嫌违纪违法情形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党纪国法作出的处理行为。此类行为适用于不特定主体,不属于“库内管理”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适用意义。
综上所述,将专家库组建单位针对专家的管理行为,分为入库选聘行为、“库内管理”行为和“库外管理”行为,认定“库内管理”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依法不可复议、不可诉。对于“库内管理”行为,库组建单位可针对库内评标专家提出适用本库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
内部管理行为的救济
26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评标专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26号令未作进一步规定。同时,该条只对内部管理行为中履职考核结论的异议设置了救济途径,未涵盖其他内部管理行为的复核救济。各地在制定专家管理办法时,可对此作出进一步完善。
针对评标专家对内部管理行为的异议,相关管理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救济条款规定。建议如下:
评标专家对涉及本人入库后的抽取、培训、回避、评价、考核、解聘等内部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认同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向同级评标专家管理指导协调部门或者作出该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评标专家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内部管理决定的执行。评标专家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受理评标专家申诉的机关审查认定内部管理决定存在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