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某政府采购项目的筹备阶段,采购人精心编制了采购文件,旨在筛选出最符合项目需求的优质供应商。其中,谈判文件里有一项特殊要求,即供应商需提供近三年无诉讼和仲裁情况的承诺函。这一要求看似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但却在后续的采购流程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供应商们对此要求看法不一,部分供应商认为这增加了他们的参与成本和负担,而一些法律界人士则直接指出该要求可能缺乏法律依据。随着争议的不断升级,这一案例逐渐成为政府采购领域关注的焦点,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采购文件中设置此类资格条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资格条件分类剖析
法定资格条件:明确基本底线
法定资格条件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入场券”,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这些条件涵盖了供应商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确保供应商在法律上是一个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反映供应商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稳定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供应商有能力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体现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和合规经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强调供应商的合法合规经营历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法定资格条件为政府采购活动设定了基本的规范和标准,任何供应商都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参与竞争。
特定资格条件:贴合项目特性
特定资格条件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而设定的,旨在确保供应商具备完成特定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这类条件包括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对于一些大型复杂项目,联合体可以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率和质量;特定行业的法定准入要求,如建筑行业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医疗行业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这些要求是保障项目专业性和安全性的必要措施;特定业绩要求,通过考察供应商过往类似项目的经验,评估其在实际操作中的能力和水平。特定资格条件的设定需要紧密结合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范围和标准,避免设置过高或过低的要求,影响采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政策落实资格条件:体现政策导向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条件是政府通过采购活动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例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推动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企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这些政策导向的资格条件体现了政府采购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属性,采购人在设置此类条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限制性资格条件:严格依法设定
限制性资格条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和利益冲突,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限制性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或者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这是为了避免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影响竞争的公平性;二是通过查询信用记录发现供应商存在的特定严重失信情形,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这些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应当对其进行限制。
本案资格条件合法性分析
不属于法定与特定情形
本案中,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无诉讼和仲裁情况承诺函,该承诺函显然不属于法定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的范畴。法定资格条件已经明确列举了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而特定资格条件是基于项目特殊要求设定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要求,均未提及无诉讼和仲裁情况。因此,从资格条件的分类角度来看,这一要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违背限制性条件规定
要求提供近三年无诉讼和仲裁情况承诺函也不在限制性资格条件的合法情形之列。如前文所述,限制性资格条件主要是针对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严重失信行为,而诉讼或仲裁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其他主体之间难免会因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产生诉讼或仲裁。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必然存在过错、不诚信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必然影响其履约能力。例如,某供应商在与合作伙伴的合作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而提起诉讼,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能因此而否定该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因此,将无诉讼和仲裁情况作为资格条件,超出了限制性资格条件的合法范围。
与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而诉讼或仲裁情况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存在诉讼经历但实际具备履约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可能因为这一不合理的要求而被排除在外,这不仅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例如,某供应商在过去的三年中参与了许多大型项目,虽然偶尔会因合同条款理解差异等问题与对方产生一些小的纠纷并进入仲裁程序,但最终都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了问题,并且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了项目。该供应商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和专业的技术团队,完全有能力履行新的采购合同,但由于谈判文件的不合理要求,可能失去参与竞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