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政府采购金属家具项目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提供依据GB/T 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25年2月1日废止)出具的检测报告。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新标准GB/T 3325-2024已于2025年2月1日实施,旧标准已失效,要求依据作废标准出具检测报告属于违法行为。采购人答复称“新旧标准衔接需过渡期”,拒绝修改招标文件。
争议焦点:
新标准实施后,采购文件能否要求依据作废旧标准出具检测报告?
如何平衡新旧标准过渡期与采购合规性要求?
二、法律分析与规则适用
1. 新旧标准衔接的法定规则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行业)标准实施后,原标准同时废止,但发布与实施之间应留出合理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自主选择执行旧标准或新标准;过渡期结束后,旧标准不再适用。
本案关键时间线:
旧标准废止时间:GB/T 3325-2017于2025年2月1日废止;
新标准实施时间:GB/T 3325-2024于2025年2月1日实施;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2月28日(已过过渡期)。
结论:项目招标时,新标准已实施近一个月,旧标准已明确废止,不存在法定过渡期适用空间。
2. 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准的违法性
(1)违反标准适用规则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标准实施后,原标准“同时废止”。采购文件要求依据作废标准出具检测报告,直接违反该规定,属于无效要求。
(2)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文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亦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依据作废标准出具检测报告,实质上限制了供应商使用合法有效的新标准报告,可能排除部分供应商参与竞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3)与采购需求脱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引用国家标准,但需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新标准已全面替代旧标准,且内容更完善(如新增安全性能、理化性能等指标),要求旧标准报告与项目目标不符,属于不合理技术要求。
3. 采购人“过渡期”抗辩的合法性分析
采购人主张“新旧标准衔接需过渡期”,但混淆了法定过渡期与实际执行灵活性的区别:
法定过渡期:仅适用于标准发布至实施之间的时间段(如GB/T 3325-2024的过渡期为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2月1日);
实施后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执行新标准,采购文件亦应同步更新。
本案中,招标公告发布时过渡期已结束,采购人无权以“衔接问题”为由延长旧标准适用,其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三、类似案例与实务建议
1. 类似案例参考
某政府采购电梯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依据已废止的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出具检测报告。财政部门认定该要求违法,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采购。理由与本案一致:新标准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失效,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作废标准。
2. 实务操作建议
(1)采购人层面
提前规划标准适用:在标准更新前,关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调整采购需求;
合理设置过渡条款:如项目确需新旧标准并行(如库存产品检测),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2025年2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依据旧标准检测,之后产品须依据新标准检测”,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日期证明;
加强政策培训: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学习新标准内容,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违法。
(2)供应商层面
主动质疑违法条款:发现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准时,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并附新旧标准废止/实施公告作为证据;
保留维权证据:保存招标文件、沟通记录、标准公告等材料,必要时向财政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提前准备新标准报告:关注行业标准动态,提前委托检测机构按新标准出具报告,避免因临时检测延误投标。
(3)监管部门层面
强化标准实施监督: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自动筛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引用作废标准;
建立标准更新预警机制:向采购人推送即将废止/实施的标准清单,提醒及时调整采购文件;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故意要求作废标准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四、结论
采购文件要求依据已废止的GB/T 3325-2017出具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评审专家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停止评审并书面记录,由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标准化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抓手。采购人、供应商及监管部门需共同构建“标准动态更新—采购及时响应—监督严格到位”的闭环机制,杜绝“作废标准复活”等违法情形,推动政府采购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