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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明确招采环节垄断行为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指南首次系统梳理了招采环节中可能涉嫌垄断的典型行为,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招采环节垄断行为成监管重点

公用事业领域因其自然垄断属性和特许经营模式,长期存在市场准入壁垒高、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部分经营者通过限定交易、设置排他性条件等手段,在招标采购中排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例如,某地燃气公司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将其指定的管道安装工程交由关联企业承建,否则拒绝供气;部分供水企业通过限定二次供水设施品牌,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此类行为不仅扭曲市场机制,还直接推高公共服务成本,加重消费者负担。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招采环节的以下行为可能涉嫌垄断:

限定交易对象:通过直接或变相方式(如设置报装流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等)强制要求交易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

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以本地化服务为由限制外地企业参与;

划分市场份额: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在招采中划分销售地域或客户群体,分配利润或市场份额;

固定转售价格:在管道燃气、供热等特许经营项目中,通过协议固定下游分销商的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售价。

细化认定标准,强化执法可操作性

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征求意见稿》首次细化了“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例如,在界定供水服务的地域市场时,需综合考虑物理管网覆盖范围、特许经营权限、用户选择实际区域等因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除市场份额外,还需评估经营者控制关键基础设施(如管网、线路)的能力、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此外,指南对“变相垄断”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例如,某供电企业通过“技术标准”名义,要求新建小区必须采用其关联企业生产的智能电表,否则不予接入电网。此类行为虽未直接限定交易,但通过技术壁垒实现实质性垄断,将被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

推动行业合规,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征求意见稿》强调“监管为民”理念,要求公用事业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定期评估招采流程中的法律风险。例如,指南建议企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商品”等条款,并在合同中设置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同时,指南明确行业协会的自律责任,禁止其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某省供水行业协会曾牵头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要求会员企业统一水价调整幅度,此类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人表示,此次指南的出台旨在破解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推动公用事业领域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127件,罚没金额超8亿元,其中招采环节违规占比达63%。新规实施后,预计将进一步压缩垄断行为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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