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框架与核心争议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的约束
该条款明确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批准且不得领取报酬。争议焦点在于“项目评审”是否属于“兼职”:
反对观点:部分地方纪检部门(如湖南驻省国土厅纪检组)认为评审费属于额外收入,应禁止领取,已领取的需退回。
支持观点:评审活动具有临时性、专业性,不同于长期连续的“工资薪金”形式兼职,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例如,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允许公务员依规领取评审费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突破
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符合条件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作为政府采购专家,经单位同意后参与评审并领取报酬,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这体现了特别法(政府采购法)优先于一般法(公务员法)的原则,为公职人员参与评审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二、地方实践差异与风险平衡
区域性政策分化
明确允许:云南省通过地方立法支持公务员领取评审费,并制定审批流程和报酬标准。
严格禁止:湖南等地纪检部门将评审费界定为违纪收入,要求退回,强调公务员的廉洁性优先。
默认或中立:部分地区未明确表态,但实践中默认允许,形成“不鼓励也不禁止”的灰色地带。
廉洁风险与资源短缺的博弈
风险点:若缺乏规范,公务员可能频繁参与评审,形成“评标常委”现象,损害政府公信力。
现实需求:在小县城或紧缺专业领域(如质检、电梯),公职人员是评审专家库的重要补充,长期依赖外地专家成本过高,且可能因专业不匹配影响评审质量。
三、合规操作的核心条件
为平衡资源需求与廉洁风险,公职人员参与评审需满足以下条件:
单位审批与备案。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必要时报组织和纪检部门备案,确保活动透明可追溯。审批文件应明确评审项目、时间、报酬标准等关键信息。
专业限制与必要性审查。仅限参与当地紧缺专业或专家数量不足的领域,避免非必要参与。例如,电梯安全评审、特殊工程质检等。评审频率需严格控制,防止成为副业。建议设定年度参与次数上限(如不超过3次)。
利益冲突回避。不得参与本单位或本系统项目的评审,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评审前需签署利益冲突声明,确保公正性。
劳务报酬合规性。报酬标准应符合地方规定(如惠州市按评审时长计算,2小时内400元,超时部分每小时100-150元)。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额外支付的费用,避免利益输送。报酬应通过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并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
四、典型案例与模式借鉴
云南省模式。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公务员可领取评审费,同时规定审批流程、报酬标准和监督机制,形成闭环管理。例如,要求评审活动前提交单位审批表,事后报备评审报告和报酬支付凭证。
湖南省纪检组禁令。强调公务员的廉洁性优先,即使项目评审具有临时性,仍禁止领取报酬。这一模式虽严格,但可能因专家资源短缺影响评审效率,需配套建立外部专家库作为补充。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的实践应用。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公职人员经单位同意后参与评审并领取报酬,已被多地采纳为合规操作。例如,某市财政局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参与评审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并留存评审记录备查。
五、结论与建议
合规性结论
公职人员可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并领取劳务报酬,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项目评审不属于“兼职”范畴(临时性、专业性任务);
符合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及单位审批要求;
避免利益冲突且频率合理。
操作建议
地方层面:制定细则明确审批流程、报酬标准和监督机制(如云南省规定),同时建立外部专家库以减少对公职人员的依赖。
单位层面:建立评审活动台账,定期向纪检部门备案,并开展廉洁教育。
个人层面:保留单位审批文件及报酬支付凭证,避免合规风险。
长期方向
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吸引企业专家参与,提升评审公正性和效率。
提高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使其与市场水平接轨,增强外部专家参与意愿。
建立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行为(如频繁参与评审、接受额外费用)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