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邢矿集团党建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习探讨

学习探讨

地下停车场项目串通投标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是确保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保障项目质量的重要机制。然而,宜春市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项目却出现了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履行职责,却因个别人员的违法操作,引发了这一串通投标事件。

二、案例详情

(一)信息泄露环节

在项目挂网前,李某主动找到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聂某万,试图获取招标重要指标信息。聂某万未能坚守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将关键信息泄露给李某。这一行为为后续的串通投标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不法分子能够提前掌握项目核心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围标策略。

(二)围标准备环节

李某在获得招标重要指标信息后,迅速将信息告知梅某。梅某与陈某在掌握相关信息后,开始精心策划围标行动。他们提前挂靠江西某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同时,为了增加中标几率,他们又找了另外三家公司,共向这四家公司提供事先做好的报价。通过这种操作,表面上有多家公司参与竞争,实际上这些公司都在梅某等人的控制之下,报价也是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设定,形成了典型的围标局面。

(三)中标结果

在围标策略的实施下,江西某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高达 23991.6184 万元。这一结果不仅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也使得项目可能无法以最优的价格和方案实施,给公共资源造成了潜在的浪费和损失。

(四)立案侦查与事实认定

经相关部门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聂某万提前泄露招标重要指标信息给李某,梅某、陈某、李某 人在掌握信息后通过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的情况属实。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证据确凿,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2024 年 月 日,经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梅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万元,退缴违法所得 300 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万元;

追缴被告人梅某、陈某、李某违法所得 1801.9581 万元上缴国库;

聂某万因还涉及其他案件,另案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梅某、陈某、李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通过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围标,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聂某万作为招标代理公司人员,泄露招标重要指标信息,与投标人串通,同样涉嫌违法犯罪,因其涉及其他案件,故另案处理。

四、结论

宜春市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项目串通投标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招标投标公正性的违法犯罪案件。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串通投标行为的严重危害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法律宣传和惩处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合规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上一篇:把握三个要点,用好招标项目的“追加采购”

下一篇: 公职人员能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吗?劳务报酬能不能拿?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网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