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比学习 | ||
对比点 | 《招法》体系下 | 《采法》体系下 |
制定机构 | 原国家计委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主席令第21号颁布 | 财政部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主席令第68号颁布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
衔接和界定 | 《招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7号令)。 | 《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约束对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监管机构 | 授权国务院,由国务院规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 财政部门 |
方式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招标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 |
主体和当事人 | 招标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采购人、招标人 |
投标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研项目可以是个人) | 供应商、投标人 |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竞谈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 | |
专家人数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委员会(货物和服务):5人以上单数;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双低:标准化、可量化程度低)或社会影响大的应为7人以上单数。 |
评标方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
对于不合格的投标 | 否决投标 | 废标、投标无效 |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 | 《招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一、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