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这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向与基本遵循。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事实上,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强化创新动能、增加社会就业与改善社会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作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公共资源交易的发展与民营经济息息相关。一方面,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基础性交易项目,是民营经济获取生产资料和发展资源的重要途径,直接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合作创新采购、“揭榜挂帅”、公共数据开放等新型交易项目,为民营经济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注入了发展动能,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实现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然而,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的实践与理想状态仍存在差距,地方保护主义、隐性行政壁垒、信用融资困难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公共资源交易的高质量发展,还会对民营经济形成潜在制约,削弱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与潜力。因此,深入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机制与路径,不仅有助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的实践操作流程,更能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笔者基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条款,探讨该法如何通过法治手段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的运作机制,充分释放民营经济活力,以期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主体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民营经济促进法》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涵盖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主体内容。其中,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内容主要涉及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反垄断与市场监管、企业关系和法律责任5个方面。
平等准入
平等准入指的是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划定禁止或限制民营资本进入的领域,确保民营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的市场地位和机会。这一制度设计旨在打破行业壁垒,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平等准入的规定,有助于推动公共资源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充分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进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意味着,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开展采购、招标等交易活动时,应严格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要求,减少或禁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为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项目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基于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进一步强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公平竞争
维持良好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是关键环节。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要素流动等方面制定了详尽的审查标准。而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公平竞争审查同样是确保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实际上,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审查,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导致市场分割、行业壁垒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还能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走向统一与透明,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交易效率,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与市场监管
行政垄断是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公正性和效率的重大障碍,通常表现为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或实施保护性措施,致使资源无法依据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此类行政垄断主要体现为:给予本地企业不合理的政策倾斜;对外地企业或民营企业设置不必要的门槛与限制条件;对特定行业实施隐性保护等。《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反垄断层面明确提出,要坚决破除行政性垄断,强化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与惩处力度,以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能够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强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民营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性,有效防范因行政权力滥用而导致的市场秩序扭曲。与此同时,市场监管也是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健康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需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企业关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这一表述明确将采购纳入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采购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营企业进行资源配置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换言之,民营企业能否在国企采购中获得全面、公平、高效的交易体验,直接关系到公共资源交易能否有效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同时,在政府采购等项目中,《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九条也指出,“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事实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大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款项,影响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营。通过规范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可以促进民营企业与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
法律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大型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应遵循的法律规范,不仅保障了民营企业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大型企业拒绝或拖延支付账款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缓解民营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政策落实
《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制定的法律,其政策落实成效不仅关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对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作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领域,其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与执行机制。从公共资源交易视角出发,可从以下4个方面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全面拓展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构建公平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核心。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在未来发展中,仍需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核心,推进其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一方面,需动态完善负面清单内容,建立与新兴产业、新型商业模式相适应的快速调整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及时清理隐性壁垒。例如,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招投标资质门槛过高、地域限制等问题,应明确禁止变相增设许可条件,推动“非禁即入”原则有效落地。另一方面,应强化清单执行的协同性,推动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信用体系的数据互通,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平台之外无交易”,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自然垄断领域竞争。
强化公平竞争与政策清理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隐性保护主义问题,亟须强化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在招投标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给予本地企业不合理优先权现象仍较突出。对此,需开展全国性政策清理专项行动,系统性废除歧视性规则。例如,集中整治包含“本地纳税年限”“优先”等歧视性内容的条款,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应严格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禁止以企业所有制、规模等非技术因素限制市场竞争,积极推动国有与民营企业联合体投标等混合所有制合作模式。针对围标串标、行业联盟垄断等行为,需建立“红黄牌”惩戒机制。未来,可考虑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反垄断指南》,细化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等新型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
推进交易平台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转型是降低民营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的核心路径。需加快推动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全流程线上化,并依托区块链技术确保交易记录不可篡改。通过智能评标系统自动识别围标串标特征(如投标文件雷同、报价异常趋同),可大幅减少人为干预风险。此外,需向民营企业开放历史中标数据、行业报价分析等工具,助力其精准制定投标策略。针对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可探索基于信用积分的担保减免机制。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中标合同、评标公示、成交记录、历史业绩为质押的专项信贷产品,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完善法律配套与监督机制
法律配套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政策落地的关键保障。需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对违规设置准入壁垒的行政机关实施“终身追责”制度。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时,可增设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专章,强制要求公开专家评分细则,压缩暗箱操作空间。在监督层面,建议成立跨部门督查组,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民营企业满意度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纠纷解决方面,可设立专业化仲裁中心,由行业专家和法律人士组成合议庭,推行“30日内结案”的快速处理机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同时,探索建立由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发起公益诉讼制度,降低单个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增强民营企业的维权信心。
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阶段,为破除市场壁垒、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作为资源配置的关键机制,不仅是民营经济获取发展资源的核心渠道,更是检验市场公平竞争成效的“试金石”。《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反垄断约束、企业关系规范及法律责任追究等制度,有望系统性破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长期存在的隐性壁垒、地域保护、信用歧视等顽疾,为民营企业创造“权利平等、规则统一、机会均等”的市场环境。
展望未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需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一方面,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账款拖欠、资质门槛过高、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要加快完善法律配套细则,增强政策执行刚性;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与产业升级的联动机制,如通过“首台(套)”等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前沿技术研发,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单纯的“资源分配”向“创新赋能”转型。此外,还需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中的主体责任,将民营企业获得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推动法律精神转化为发展红利。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唯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道路,持续推动制度完善、技术赋能与治理创新,才能充分释放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等方面的巨大潜力,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未来,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不断深入推进和配套政策的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必将成为民营经济突破瓶颈、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柱,助力中国经济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