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日清
S公司未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无效。S公司是否属于该项目采购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其投诉事项能否被受理?投标产品性能参数指标是否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能以制造商官网产品信息作为单一证据吗?
基本案情
S公司参加被投诉人X市水务中心分体式泵车公开招标采购项目,W公司中标,中标的水泵生产制造商为C公司。S公司对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暂未履行。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水泵应达到“★额定输入功率≤18.5kW。扬程与流量:扬程≥8m,流量≥400m3/h。须提供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以下简称★号条款)的要求。在项目结果公告中,W公司投标的水泵产品制造商系C公司,从C公司官方网站得知,这款水泵的扬程为7m,故W公司应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否则W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应让W公司提供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原件,并对检测报告的真伪进行核实。
投诉事项2:经查询C公司的官方网站得知:1.水泵控制箱尺寸为:450*380*780。故该泵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控制柜尺寸:宽≤380mm,深≤315mm,高≤830mm。(需提供产品宣传彩页或技术说明书或官网的参数截图佐证)”。2.水泵控制箱控制柜的输入输出为:前进前出。故该水泵控制箱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控制柜的输入输出:后进前出(需提供产品宣传彩页或技术说明书或官网的参数截图佐证)”。
投诉请求:1.请求复核W公司响应“★号条款”的检测报告原件,若不一致,则判定其投标无效,并请求作出相应处理。2.请求对W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分,对其提供的佐证资料进行原件的复核,重新出具评审报告。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S公司的投诉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1. 经财政部门查阅该项目评审材料,一共4家供应商就该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S公司为无效投标人,S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未体现水泵的额定输入功率≤18.5kW,不符合招标文件“★额定输入功率≤18.5kW,扬程≥8m,流量≥400m3/h,须提供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的规定。其余各投标人符合性审查均合格。鉴此,S公司不属于该项目采购结果的利害关系人,S公司的投诉事项与其自身权益无关。
2. 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要求“★扬程≥8m,流量≥400m3/h”。经查阅W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中提供了中标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R170176(1),报告出具单位为Z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检验报告中的《泵性能数据报告》显示扬程为7.57m时流量为467.99m3/h,扬程为8.50m时流量为456.99m3/h,扬程为11.01m时流量为418.86m3/h,扬程为12.13m时流量为400.23m3/h。同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Z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分体式泵车随车8套排水系统采购”项目的说明函》,函中载明:对检验报告第4页泵性能曲线作出补充说明,即扬程8m时,流量为462m3/h。评审认定W公司所投产品符合“★号条款”的要求。W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载明“规定扬程:7m”,这与投诉人S公司在C公司官网查询的结果一致。因此报告没有造假。投诉事项1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阅W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中提供了中标产品的《技术说明书》,说明书载明“控制柜尺寸(可定制):宽≤380mm,深≤315mm,高≤830mm。控制柜的输入输出(可选):①后进前出。②前进前出”。
此外,在质疑处理阶段,C公司出具了《协助答复质疑的回函》,函中明确该款水泵能够满足质疑事项涉及的招标参数要求。同时,函中说明C公司官网更新工作滞后,导致产品数据信息存在错误。质疑答复后S公司提交《关于质疑答复书的回复函》,认为C公司官网数据更新后仍不满足招标要求。对此,C公司回函说明:官网的产品数据是基本款产品数据,不作为最终出售产品的依据,其为W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升级款。投诉事项2不成立。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