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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

基本案情:

某单位安保服务项目,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某是采购人单位退休人员,退休不满三年。陈某是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不是采购人代表,属于应当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审结论无效,采购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案例要点:

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某工作单位名称信息发生变更,其未及时登录专家库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导致专家库系统无法根据专家工作单位信息与采购人单位信息精准比对进行自动回避。

2.陈某于2022630日在采购人单位退休,2024924日被专家库随机抽取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该单位项目评标,评审时退休未满三年,在到达现场得知是原工作单位采购项目时,未主动提出回避,属于应当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

相关依据:

1.《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2336号)第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的入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需要申请回避的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证明材料原件送交申报地财政部门审核。

2.《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233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项目的采购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评审项目的采购人有劳动关系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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