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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采期内还能中标362万项目,处罚加倍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该供应商在禁采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虚假材料成功中标。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某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是3621600元。

02. 基本情况

当地财政局调查发现,该项目供应商于20231月被其他地区财政局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却在禁采期内参与当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磋商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03.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财政局决定:罚款28972.8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供应商多次违反相关规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多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更重的罚款,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后续参与各类采购活动或商业合作时,还会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合作方更加严格地审查,增加供应商参与项目的难度和成本,甚至可能因审查不通过而无法参与项目。

因此,供应商更应时刻保持警醒,摒弃侥幸心理,唯有以诚信为根本,方能在市场中站稳脚跟、打开发展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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