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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综合评分法总分满分值不必为100分

案例要点

设备核心部件采用同一品牌的产品,不仅说明了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还可以有效保证整机稳定性和兼容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评标满分值须为100分,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其他分值作为总分。在确保竞争的前提下,设置“提供2020年之后注册的设备”的要求,能够促进供应商提供最新平台产品,符合科研的新技术要求。

基本案情

某省卫健委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全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投诉人M公司因对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将“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计算机断层扫描)同品牌(提供相关证明)”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且同一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权重不一致,与履行合同无实质性关联,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总分大于100分,权重大于1。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不符,易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在招标文件“技术平台先进性”部分,要求“为保证技术先进性和技术平台前沿性,各厂家须提供基于最新平台的双源独立射频放大器配置的机型,且此机型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首次注册时间应为202011日之后”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财政部门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是影像链的核心部件,CT同品牌一体化影像链不仅说明了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还可以更好地保证整机稳定性和兼容性,与所投设备性能存在关联,并符合配置单位的临床诊疗需求和相应科研需求。该技术条件的设定,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采购需求将“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同品牌(提供相关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评标满分值须为100分。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其他分值作为总分。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未规定评标总得分为100分,仅规定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包括价格项(满分45分)、技术项(满分45分)、商务项(满分10分)及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该评标总得分的设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采购的设备型号为高端科研型3.0TMR,配置单位大部分为省、市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其开展科研工作需要相对先进的平台、技术支持,项目所采购的设备须满足开展科研工作的需求。项目要求所投机型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注册时间须为202011日之后,是为了保障科研型设备所需的技术先进性和技术平台前沿性。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条款的设置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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