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联合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均可实施联合采购,但一个联合采购项目中应为同一类别或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工程。对于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品目,因受客观因素影响,确需通过联合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实施联合采购。同一预算级次、不同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人,不同预算级次、不同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人均可实施联合采购。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可以实施联合采购,但原则上不得改变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采购规则。集采目录内的品目实施联合采购,联合后的采购预算总金额应大于40万元(乘用车高于60万元、工程高于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实施联合采购的,联合之前各采购人的采购预算金额可以小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可以大于等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联合后的采购预算总金额应大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联合采购中牵头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对应的分散采购标准确定。联合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项目采购实施,结合联合采购项目特点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联合后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