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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引用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可以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引用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是不可行的,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也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并影响采购结果。以下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学前教育教玩具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背景:某机关单位采购学前教育教玩具设备设施项目,预算金额437.16万元,项目分4个采购包。2025年4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后,潜在投标人A发现采购包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多处引用了已废止的国家标准,包括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2025年5月1日废止)和GB/T13888-2009《在开磁路中测量磁性材料矫顽力的方法》(2025年4月1日废止),且均被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质疑与处理:投标人A于5月12日提交书面质疑函,指出废止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核实后认定质疑成立,理由如下:

法律性质: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GB/T3324-2017和GB/T13888-2009均为推荐性标准,其废止后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法规冲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推荐性标准仅属“鼓励采用”范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虽然废止标准不属强制性规范,但引用已失效文件仍违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行业影响:已有新标准替代废止标准,继续引用旧标准会导致产品质量技术指标滞后,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结果: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废止标准条款。

案例二:消防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项目背景:某市消防救援支队装备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71万元,采购需求包括移动定位终端、内攻登记装置等21项内容。招标文件中移动定位终端、内攻登记装置等4款产品“防爆性能等级”技术参数引用了GB3836.1-2010标准(2022年5月1日废止),被GB/T3836.1-2021替代。

投诉与处理:

投诉事项:

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招标文件与《城市复杂建筑及重特大自然灾害现场联合作战关键应急通信装备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核心参数存在偏差。

财政部门认定:

招标文件引用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3836.1-2010(虽被推荐性标准GB/T3836.1-2021替代,但防爆性能属强制性要求范畴),导致技术参数与现行标准不符。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项目终止并重新招标。

关键点:

标准性质混淆:即使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废止后仍不得引用。新标准虽为推荐性,但若涉及安全、环保等核心要求,实质上具备强制性效力。

实质性条款效力:技术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直接决定投标文件有效性。引用废止标准导致所有投标均可能因“不响应”被否决,严重破坏公平竞争。

法律与实务分析

法律依据:

《标准化法》:明确推荐性标准不具强制力,废止后不得执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虽未直接提及推荐性标准,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涵盖标准时效性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允许采购需求引用现行有效标准,并鼓励采用更高要求,但未授权使用废止标准。

实务风险:

质疑投诉高发:供应商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主张采购文件重大缺陷,导致项目延期或废标。

行政处罚风险: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对违规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合同履约纠纷:中标产品若符合废止标准但不符合新标准,可能因“不符合采购需求”引发索赔或退货。

合规建议

标准引用原则:

优先引用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需明确标注“或等同于最新版本”。

涉及技术参数时,可增加“兜底条款”,如“所投产品须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标准要求”。

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标准库动态管理系统,定期核查标准有效性,避免引用过期文件。

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标准更新说明”章节,明确如遇标准修订时的处理方式。

异议处理预案:

预留供应商质疑期,对标准引用问题及时答复并修正文件。

重大项目可组织标准专家论证,确保技术参数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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