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市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管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项中对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的评分标准为“未提供场地自有或租赁协议证明材料,得0分”。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市范围内不存在与他人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事实依据,因此对有关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的技术项评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 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场地自有证明,但该证明所涉及场地的注册地址并不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真正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的场地,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资料,且无法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属于虚假投标吗?
案例分析
在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管理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场地自有证明与实际用于收容寄养的场地不符,且无法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场地证明材料,该行为可被认定为虚假投标。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虚假投标的定义与判定标准
虚假投标通常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以获取中标资格的行为。其判定标准主要包括:
材料真实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能否反映供应商的实际履约能力。
与招标文件一致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是否严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技术规格、服务标准、资质条件等。
供应商主观意图:供应商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以获取中标资格的主观意图。
二、中标供应商行为是否构成虚假投标
材料真实性存疑: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场地自有证明,但该证明所涉及场地的注册地址并不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
真正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的场地,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资料,且无法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
这表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场地证明材料与实际履约情况不符,存在虚假成分。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的自有或租赁协议证明材料。
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证明材料,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供应商主观意图推断: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不真实的场地证明材料,可能是为了掩盖其实际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场地的事实。
这种行为表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中标资格的主观意图。
三、虚假投标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措施
法律后果:
虚假投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投标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严重后果。
处理措施:
在本案例中,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财政部门还可以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