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承接了一个央企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作。该项目由业主方总公司出资,并由其专业职能平台进行监管,而项目公司的职责则是负责筹建与未来运营。在招标过程中,我们采用了“评定分离”的方法,然而,业主方在定标原则上产生了反复的纠结,导致招标流程受到阻碍。面对业主方频繁的定标方案修改意见,我们深感,不仅赚钱不易,合理花钱同样充满挑战。在此情境下,我们决定对“评定分离”的缘起与发展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业主方提供有价值的分析与建议,以助其合理制定定标规则并确保合规性。希望通过此文,能与大家共同探讨和借鉴“评定分离”的实施经验。
01.推行“评定分离”的背景与意义
“评定分离”是对招标人主体责任和权力的明确。这一制度不仅构建了一个更加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充分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还有助于健全评标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推动招标市场的诚信建设,并有效减少围标串标等不良现象,具有一不可忽视的实践价值。
❒ 推行背景与意义
在传统的建设项目中,通常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人作为项目的核心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需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各环节负全责,并拥有对中标人的选择权。然而,在“评定分离”制度实施之前,评标定标委员会多由专家库中随机选出,其成员往往对工程项目具体细节了解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精准度。
02.“评定分离”制度的起源与改革
❒ 起源与发展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招标制度渐显弊端,通过“评定分离”激发市场活力,成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改革方向。 这不仅是一次重大变革,更是为了推动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 评标委员会改变及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选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尽管招标人在名义上拥有最终定标权,但实际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预先决定了第一名中标人,招标人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这一结果。由于评标委员会实质上已取代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因此,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对“评定分离”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指出,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来最终确定中标人。此外,该法还赋予了招标人一项权利,即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决定中标人的选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评定分离”招标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03.“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分析
❒ 优势分析
“评定分离”提高招标效率与公正性,限制评标专家权力,重视企业履约能力,提升招标透明度,为建筑行业诚信发展奠定了基础。首先,它有助于打破传统的评标方式,招标人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更加灵活地做出中标决定。其次,“评定分离”改革还促进了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由于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成为招标人决策的重要参考,从而确保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 可能的缺陷
然而,“评定分离”可能与政府推动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相悖,可能加剧强者恒强的现象,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并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竞争激烈程度下降。此外,这种制度也对投标结果的公正性构成了潜在威胁,尽管该制度在理论上旨在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存在投标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试图影响定标结果的情况。
04.“评定分离”制度的影响
❒ 对投标策略和市场行为的影响
随着“评定分离”制度的推行,投标人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挑战,可能出现挂靠现象,增加项目风险。为了竞争中脱颖而出,投标人可能不得不调整原有策略,适应这一制度带来的变化。这不仅是对投标人智慧和策略的考验,也是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一种体现。
❒ 对风险和责任的影响
“评定分离”进一步推动了投资项目业主负责制的落实,业主需对项目的施工进度、安全性以及投资效益等各方面内容负全责。针对最终定标权的行使,不同招标人的态度和做法各异,大致可分为希望定标、不希望定标以及无目的定标等类型。招标人在名义上拥有最终定标权,同时承担法律 Responsibilities,不同的招标人对“评定分离”的应对策略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