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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正式发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针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这四个关键事项,详细规定了检查主体与检查依据,旨在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方面,《清单》明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为检查主体。其检查依据充分且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进一步细化监督内容,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第六十五条则赋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进行检查的权力,同时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也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以及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江西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以及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监督。在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查询情况,且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则强调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避免重复查账,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江西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同样为检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条件、备案事项报备、执业情况、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情况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以及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延伸检查或调查、聘用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等具体措施。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工作也由江西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处罚情况、公开信息,并对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则明确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强调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

此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发布,是江西省财政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检查主体和依据,有助于提高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江西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未来,江西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清单》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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