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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法理揭示:政府采购里这些费用不该代理机构“背锅”

从法理分析角度,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应转嫁给代理机构的费用,以及部分转嫁费用未得到有效治理的现象,原因如下:

不应转嫁给代理机构的费用

评审专家相关费用。法律条文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法理分析: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付出了专业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是其权利,且支付标准和流程是按照国家强制规定的采购人的财务和报销标准和制度执行的。评审专家评审费与基于代理机构民事代理收取代理费是完全不同的,只能由采购人支付。若转嫁给代理机构,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破坏政府采购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

业主代表出场费。法律条文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法理分析:业主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其出场费没有法律依据。若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要求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代表的评审费、出场费,存在向代理机构索贿的嫌疑,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

法理分析: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时产生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应由评审专家自行承担。如果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承担,属于评审专家坐地起价,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采购人代表履行职责产生的交通、餐饮等费用

法理分析:采购人代表履行职责产生的交通、餐饮等费用应当根据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单位报销,这是采购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差旅费报销制度的要求,不应转嫁给代理机构。

转嫁给了代理机构未得到有效治理的费用

评审专家相关费用转嫁

法理分析: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评审专家相关费用应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但实践中大部分省份的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支付,仅有少数省份严格落实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执行存在漏洞,监管机制不足,对采购人违规转嫁费用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导致这一不合理现象长期存在。

不合理场地费、公证费等转嫁

法理分析:代理机构常收取的公证费、场地费、报名费、论证费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其转嫁行为未得到有效治理,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代理机构收费的监管存在碎片化特征,部分领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监管存在盲区;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与违法收益不匹配,现行法律对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为主,且罚款上限较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使得代理机构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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