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财政部门作出的准司法裁决行为,事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维护,对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作用重大。但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庞大、条款繁多、办案力量不足、对法律法规理解不统一等因素所限,基层财政部门普遍面临“三难”,即程序不规范引发法律风险防控难、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裁决质效提升难、文书标准不统一导致指导难。因此,各地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烟台市以山东省入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第二批示范点建设城为契机,按照“省市共建”原则,全面梳理当前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积极构建政府采购争议化解全流程标准化体系,创新建立“分级受理审理、市级指导审查”的集中式、一体化行政裁决运作机制。如今,市县两级统筹一体推进,探索行政裁决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行政裁决工作流程、认定尺度和处理标准“三统一”,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烟台经验”。
投诉处理环节中的工作要点
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办理需经历审查受理、厘清调查思路、发送答辩通知书、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办案人员合议、合规性审查、发文审签等环节,相关程序会涉及审查标准、法律条款适用、时限要求等。鉴于这些规定标准明确、要求严格,无论是哪个环节有疏漏,都会引起法律程序瑕疵,导致裁决结果不合法,进而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风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总结出以下三方面投诉处理环节中的工作要点。
——受理环节审查要素。对于投诉案件的受理,需要对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认真核对投诉主体、投诉时限、投诉内容、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是否已依法质疑等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如果缺少要素,便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则财政部门应不予受理。倘若财政部门受理并进行裁决,则后期可能会面临职责越界的法律风险。如果投诉书中出现的内容语义含糊、不明确,则会直接影响财政部门的调查方向,进而影响裁决的准确性。对于上述情形,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相关要素”等决定。
——调查阶段材料审查要素。在调查阶段,财政部门需要判断投诉事项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应向哪些主体发送答辩通知书、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应组织哪些专业的专家参与论证、需要提前编制哪些论证事项、是否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或专业机构鉴定等。待相关工作结束后,方可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讨论,并草拟处理决定书。这个过程需要电话沟通、信函往来、当面询问做笔录等,且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但凡一个环节考虑不周,就需要重新开展调查。鉴于返工成本高以及法定处理期为30个工作日,这样便会面临超期的风险。例如,某个投诉事项中,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理说此时应当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补充材料,但县级财政部门已经作出受理决定,故市级财政部门只能要求投诉人重新补充提供证据。笔者认为,这样不仅削弱了财政部门的权威形象,而且鉴于补充证据过程计入投诉处理期限,使得办案时间大为紧张。可以说,调查阶段的疏漏会直接影响裁决的效率和准确性。
——投诉处理决定审查要素。在前期调查工作结束后,草拟的处理决定书要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作出的决定证据是否充足;二是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三是决定书中的论述观点是否表述全面、严谨、凝练,以及是否存在漏洞和争议;四是对投诉人诉求答复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答复的内容;五是裁决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六是投诉人的救济途径是否列明等。投诉处理决定书是集中展示调查结果的载体,这一环节的审查结果直接决定了行政裁决的质量。
改革探索中遇到的难题
改革初期,烟台市率先开展了全市集中式、一体化的行政裁决实践,在现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本级投诉案件的法律框架内,建立了“分级受理审理、市级指导审查”工作机制。起初,市级财政部门从县级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入手,为其裁决结果进行审查指导。但很快发现,部分县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事项的受理审查、调查思路或专家论证方案等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性、全面性、准确性等问题。由于市级审查指导在后期介入,以此作出的审查指导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处理决定面临法律风险。
一是市级财政部门快速详细掌握项目全貌存在困难。全面掌握项目详细情况,对市级财政部门实施有效审查指导意义重大。由于没有统一相关资料报送清单,市县两级大多通过电话沟通案情,并对一些重点信息进行分享。但鉴于信息量繁多、不同案件的调查侧重点不同,县级财政部门无法快速、完整、详尽地报告项目具体情况,降低了审查指导效率,也影响了审查指导的准确性。例如,某投诉项目整体符合投诉条件,但由于电话沟通中,市级财政部门未能掌握具体每个质疑事项及答复内容,未能及时发现某投诉事项未经合法质疑,县级财政部门对本应限期补正的项目作出了受理决定。
二是仅对投诉处理决定阶段的审查指导作用有限。在改革前期,县级财政部门将已经形成的处理决定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查指导。但市级财政部门发现,部分投诉事项的前期审查、调查思路、方向、论证意见等均存在问题,处理决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例如,对于投诉事项未经有效质疑、投诉书缺少被投诉人及相关信息、没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缺少授权委托书等情况,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然而,某县级财政部门因受理审查不细致而作出了受理决定,导致处理过程不可逆转。同时,受限于法定办案程序和时限,这些投诉均无法重新补正。因此,仅仅对投诉处理决定书开展审查,为市级开展有效审查指导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是县级财政部门难以有效领会市级审查指导意见。尽管市级与县级财政部门前期进行了多次沟通,但由于政策把握、沟通能力、信息差等因素影响,县级财政部门不能全面领会市级指导意见,裁决过程中仍存在问题。例如,专家论证问题仍然不明确、不全面;对某投诉事项的认定证据不充分;投诉处理决定书表述过于简单甚至敷衍,有些表述仍不严谨、规范,极易引发异议等。
构建行政裁决标准化体系
针对初期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烟台市进一步完善全市上下联动、统分结合、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从制度、机构、人员、流程、案卷等方面入手,提升各裁决要素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是建立标准化的行政裁决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烟台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烟台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制度办法,规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运作程序、内部控制、专家审查管理、投诉举报受理行为、档案管理,科学设置行政裁决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二是形成标准化的责任分工机制。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全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重点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承担行政裁决事项的集中受理、送达、档案整理、咨询答复、专家库建设、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及指导性案例编制工作。建设独立的办案场所,强化设施设备支撑。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执法规程、执法文书和司法疑难问题的工作指导。
三是打造标准化的行政裁决专业队伍。创新建立统一的全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审查指导机制,组建以财政执法人员、职业律师、高校学者为主体的烟台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审查委员会,会商各县级财政部门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各县级财政部门据此下发行政裁决书。同时,在市县两级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公职律师和外聘律师团队作用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组建一支专业、稳定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队伍。
四是搭建标准化的行政裁决文书案卷范本。针对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不统一、不规范问题,为提升市级行政裁决审查指导委员会审查效率,制定出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文书案卷报送规范(试行)》。一方面,规定市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行政裁决审查指导覆盖审查受理、调查过程以及处理决定全过程;另一方面,细化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为受理、调查和裁决三个阶段22项内容50项条目。市财政部门根据时限要求、案情难易等实际情况,于1—3个工作日以电话、邮件、视频等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审查指导意见。
自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行政裁决案件统一联动处理初见成效,协同完成处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事项9件,基本实现市域内投诉事项处理一体化和标准化。
未来改革方向
一是完善机制,为行政裁决联动打开新局面。烟台市将着眼于解决基层财政部门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以强化投诉处理受理、调查、决定全流程裁决业务为抓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法培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实战对抗、案卷评查、典型案例评选等方式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创新大竞赛,丰富上下级联动形式,切实强化行政裁决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二是分段试行,在化繁为简中提质增效。逐步采取“试点先行+动态优化”策略分步推进。2025年为试行阶段,市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案卷实施“一案一评”书面反馈,并建立在线答疑机制,解答疑难问题。随后,适时转入提效阶段,创新建立“红黄绿”三色预警机制,即对重复性错误实施红牌督办,典型性案例进行黄牌研讨,优秀做法给予绿牌推广。切实提高县级财政部门裁决水平,构建事前引导、事中指导、事后督导的全市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三是系统思维,从规则指引到价值引领。行政裁决改革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更是法治价值的传递。烟台市将在制度规定标准化、机构设置规范化、案卷材料条理化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行政裁决重要环节、流程的易错点或难点的解决方式,致力于案件受理、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合议决定、文书送达、裁决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裁决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