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与核心争议
项目概况
采购项目:某高校图书馆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预算52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开标时间:2023年5月25日上午9:00。
事件经过
密封检查:开标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发现D、E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未加盖骑缝章、密封胶带断裂等),代理机构当场退回文件。
重新开标:开标结束后1小时,代理机构召回D、E供应商,称密封问题“经复核符合规定”,并宣布重新开标。
争议焦点
F供应商质疑:开标时已判定密封不合格,现场退回后不应再补救;重新开标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代理机构答复:密封问题系工作人员疏忽,复核后确认符合要求,补救行为合法合规。
二、法律依据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四条:开标过程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文件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一条:
密封检查: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密封不合格处理: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关键点: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被拒收,而非现场补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代理机构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退回密封不合格文件的错误
程序缺失:代理机构在开标时直接退回D、E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记录密封问题细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应如实记录密封情况”的规定。
正确做法:应记录密封问题(如未加盖骑缝章、胶带断裂等),并由投标人和监督方签字确认,而非直接退回。
重新开标的程序违法
时间与通知:
开标后1小时召回供应商并重新开标,未通知所有供应商,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利益输送嫌疑:重新开标行为未公开透明,可能引发利益输送的质疑。
补救行为的合法性
补救原则:密封问题属于投标文件的形式要件瑕疵,依法应被拒收,而非现场补救。
例外情形:若密封问题轻微(如密封口未完全封闭但文件未泄露),可由投标人现场重新密封,但需经所有投标人确认并记录。
案例关联:代理机构未遵循上述程序,直接补救并重新开标,属于违法行为。
四、F供应商质疑的合理性
开标环节的公正性
密封不合格的判定:开标时已明确判定D、E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现场退回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重新开标的破坏性:重新开标行为破坏了开标环节的公正性,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利益输送的怀疑
程序瑕疵:重新开标未通知所有供应商,且未公开透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财政部门的处理建议
调查与认定
调查内容:
核实D、E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调查代理机构重新开标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认定结果:
若代理机构行为违法,应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若存在利益输送,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处理措施
责令重新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罚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六、案例启示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开标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程序。
对于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依法拒收,不得现场补救或重新开标。
加强开标环节的监督
应邀请监督人员(如公证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开标活动,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开标记录应详细记载密封检查情况,并由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
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对于密封等关键环节,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结论
开标环节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时,不得现场补救,除非属于轻微瑕疵且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并经所有投标人确认。代理机构在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采购结果可能不公正,因此财政部门责令重新采购是合法合规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