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受理此类投诉。相关争议应按以下途径处理:
依据采购人内控制度处理
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争议问题需通过采购人内部制度解决。
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准确处理供应商质疑,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向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举报
供应商对采购人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需依法依规受理。
与采购人直接沟通协商
若采购人愿意协商,供应商可通过直接沟通解决争议,避免投诉程序。
法律依据与政策说明
政府采购定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仅受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对非政府采购活动无监管权限。
内控制度要求:采购人需建立内控制度,规范未达限额标准项目的采购流程和争议处理机制。
注意事项
供应商应优先通过采购人内控制度或预算主管部门解决争议,避免无效投诉。
若采购人存在违规行为,供应商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反映。
通过上述途径,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争议可得到有效处理,同时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