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接受一位央企的招标人员的咨询:“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构成骗取中标?”对,这就是今天的学习课题,让小编带大家一起进行探索。
要想弄清楚是否构成骗取中标,咱们先看一下相关法律是如何界定骗取中标的。
一、法条依据
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咱们可以得出,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构成骗取中标,未明确在相关法律规范列明,但是否将其列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内容,咱们可以具体结合招标文件内容、变更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证据以及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综合评判。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关键判定因素
1.招标文件约定 招标文件通常要求投标人承诺项目经理的资质、经验等,并规定更换需经书面同意。若投标人擅自更换,直接违反招标文件,构成违约;部分招标文件会明确“更换关键人员视为放弃中标”或“按虚假投标处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限制,需结合行业惯例判断人员变更是否影响履约能力。 2.变更行为的性质 合规变更:因正当理由(如疾病、离职)主动告知招标人,且替换人员资质相当或更优,通常不视为欺骗。 欺诈性变更:隐瞒变更事实,或替换人员资质显著不符(如降低技术等级),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投标。 3.主观恶意证据 若投标人明知中标后将关键人员调离,却故意在投标时虚构团队资质,则构成“骗取中标”的主观故意。如能证明变更无主观恶意(如突发情况),且未影响项目执行,一般不认定为欺诈。 4.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若主要管理人员是评标加分的关键因素(如特定资质证书),变更后导致投标条件实质性不符,可能影响中标合法性,涉嫌骗取中标。
三、实务建议
1. 投标阶段:审慎承诺人员配置,评估团队稳定性。 2. 变更前:查阅招标文件条款,如后续要更换相关人员,及时书面告知招标方并取得同意。 3. 争议处理:保留人员变更的正当性证据(如离职证明、新人员资质文件),防范法律风险。
四、结论
单纯变更行为不必然构成骗取中标,需结合招标文件内容、变更的合规性、对评标的影响及主观意图综合判定。若存在虚假陈述或恶意隐瞒,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