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市场活动中,往往存在多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吗?现在咱们就进入今天的主题。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防范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一、相关分析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单位参与同一标段投标的案例较为罕见,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根据不同的招标文件约定或特殊行业规则,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 法律依据 若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即构成“单位负责人相同”的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此类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以避免利益冲突或串标风险。 2. 例外情况 若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则两家单位可参与投标。但实践中,招标方通常会在文件中明确禁止此类情况,以维护公平竞争。 3. 法律后果 若违规参与,投标可能被否决,甚至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面临行政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
二、违规被否决的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 某地政府工程招标中,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家企业均参与了同一标段的投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方案高度相似,且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 处理结果 1. 投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两家公司因“单位负责人相同”被认定为“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文件被否决。 2. 行政处罚:当地住建部门对两家公司处以罚款,并纳入信用记录。 3. 招标人追责:若招标人事先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此类情况,也可能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
三、实务中需注意的关键点 1.招标文件约定优先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投标人可能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抗辩,但实践中监管部门仍可能引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认定违规。 建议:投标前务必核实招标文件中的“关联企业限制条款”。 2.关联关系的证明与规避 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同(如职业经理人挂名),需提供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声明等材料证明独立性。 风险:若无法证明独立性,仍可能被认定为“利益关联方” 3. 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除投标无效外,可能面临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监管部门近年对“围标串标”打击力度加大,此类行为被查处的概率较高。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第709号)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 23 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五、总结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单位参与同一标段投标的案例极少,且多数因违规被否决。若存在特殊行业需求或招标文件明确允许,需严格履行独立性审查程序,并提前与招标人、监管部门沟通。关联企业应避免“法定代表人交叉任职”,必要时可通过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如更换法定代表人)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