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以下法律路径和操作建议推进采购工作: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法定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公开招标项目:若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但供应商仍不足,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变更采购方式。
非招标项目:若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后供应商仍不足3家,需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或调整方式。
关键例外条款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供应商为2家时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
二、可选择的采购方式及流程
方案1:竞争性谈判
适用条件:
招标后无合格供应商,或技术复杂/紧急需求无法招标;
两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且具备竞争性。
操作流程:
成立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专家≥2/3);
制定谈判文件:明确程序、技术要求、合同草案及评审标准;
邀请供应商:从合格名单中选取≥2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与报价:分别谈判,允许二轮报价,最终选择“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者”;
公示结果:发布成交公告并退还保证金。
方案2: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条件:
仅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如专利、专有技术);
紧急事件(如自然灾害)需快速采购;
需保证与原项目一致性且添购金额≤原合同10%。
操作流程:
专家论证与公示:需3名以上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
谈判与签约:成立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协商技术、价格及合同条款;
合规性审查:全程记录存档,确保无歧视性条款。
方案3:拆分采购需求(谨慎使用)
可行性:若项目可拆分且不影响履约,可尝试分标段吸引更多供应商。
风险提示:需避免拆分规避公开招标,如案例中的科研材料采购拆分被认定为违规。
三、鼓励供应商参与的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份额:
200万元以下项目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400万元以上项目预留≥40%份额,其中小微企业≥60%。
降低参与成本:
免除投标保证金、工本费;
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支持非现金形式提交。
优化评审规则:
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残疾人企业、创新产品企业);
联合体投标中,小微企业占比≥30%可享受优惠。
提升透明度与效率:
提前30天公开采购意向;
预付款比例≥30%,中小企业≥50%;
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
四、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
若两家供应商具备竞争性,竞争性谈判可平衡效率与合规性;
需提前准备招标文件合理性说明及专家论证意见。
避免拆分采购的合规风险:
拆分前需评估是否属于“规避公开招标”或“化整为零”;
若拆分,需确保各标段需求清晰、独立履约可行。
单一来源采购的严格适用:
仅当专利、紧急情况等法定情形适用,需充分论证并公示;
避免滥用单一来源导致垄断或价格虚高。
五、总结
在潜在供应商仅有两家的场景下,应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并确保全流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若项目特殊性符合单一来源条件,需严格论证并公示。同时,通过优化采购需求、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度、降低交易成本等措施,可提升采购效率并降低合规风险。最终,所有操作需全程记录并存档,以备后续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