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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的证据效力及合规使用指引

一、数据性质与法律定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其公示数据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权威性:信息来源于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经依法归集并公示;

公共可查询性:社会公众可通过官网或第三方平台(如“企查查”)免费查询;

动态更新性:包含企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如注册、变更、处罚、抽查等)。

二、作为投诉证据的可行性分析

(一)民事争议中的证据效力

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文书证(如行政处罚记录)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满足:

关联性:与投诉事项直接相关(如投诉企业虚假宣传,可引用其行政处罚记录);

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禁止黑客手段或非法购买);

真实性:需通过公证或时间戳等方式固化证据。

证明力强化方式

提交完整截图,包含公示系统网址、查询时间戳;

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加盖查询单位公章)。

(二)行政投诉中的证据适用

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在监管中应参考公示信息。若投诉对象存在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可要求监管部门调查。

投诉材料补充

可将公示数据作为线索提交,但需附具书面投诉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三、风险规避与合规建议

证据链完整性

单一公示数据可能证明力不足,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形成证据链。

禁止非法取证

不得通过伪造、篡改公示信息或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获取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刑法》责任。

个人隐私保护

若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需匿名化处理,避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实务操作示例

场景:投诉某企业虚假宣传其“AAA级信用企业资质。

步骤

在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信用评级信息;

若公示信息与其宣传不符,截图并公证;

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附公示系统证据及宣传材料对比。

结语:公示系统数据在投诉中具有重要证据价值,但需合规使用并辅以其他证据。建议重大争议中委托律师协助证据保全及法律意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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