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性质与法律定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其公示数据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权威性:信息来源于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经依法归集并公示;
公共可查询性:社会公众可通过官网或第三方平台(如“企查查”)免费查询;
动态更新性:包含企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如注册、变更、处罚、抽查等)。
二、作为投诉证据的可行性分析
(一)民事争议中的证据效力
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文书证(如行政处罚记录)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满足:
关联性:与投诉事项直接相关(如投诉企业虚假宣传,可引用其行政处罚记录);
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禁止黑客手段或非法购买);
真实性:需通过公证或时间戳等方式固化证据。
证明力强化方式
提交完整截图,包含公示系统网址、查询时间戳;
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加盖查询单位公章)。
(二)行政投诉中的证据适用
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在监管中应参考公示信息。若投诉对象存在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可要求监管部门调查。
投诉材料补充
可将公示数据作为线索提交,但需附具书面投诉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三、风险规避与合规建议
证据链完整性
单一公示数据可能证明力不足,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形成证据链。
禁止非法取证
不得通过伪造、篡改公示信息或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获取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刑法》责任。
个人隐私保护
若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需匿名化处理,避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实务操作示例
场景:投诉某企业虚假宣传其“AAA级信用企业”资质。
步骤:
在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信用评级信息;
若公示信息与其宣传不符,截图并公证;
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附公示系统证据及宣传材料对比。
结语:公示系统数据在投诉中具有重要证据价值,但需合规使用并辅以其他证据。建议重大争议中委托律师协助证据保全及法律意见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