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性资金的法定内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财政性资金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
财政预算资金:经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内资金;
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预算外资金:未纳入预算但由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
核心特征:其使用需符合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接受审计监督,并遵循政府采购程序。
二、自有资金采购的法律适用规则
自有资金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需区分采购主体性质和资金用途:
(一)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采购主体为预算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如协会、基金会)使用自有资金采购,若采购目的为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如学校采购教学设备),则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资金用途涉及公共利益
即使为非预算单位(如国有企业),若采购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或国家战略性资源,可能触发政府采购要求(需结合地方规定)。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企业自主采购
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生产物资、办公设备,且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可自主决定采购方式。
个人消费采购
个人或家庭采购行为完全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混合资金采购
若采购资金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部分为自有资金,则全额适用政府采购法。
变相规避监管
将财政性资金转为自有资金使用以规避公开招标,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地方特殊规定
部分省份对国有企业采购、PPP项目中的自有资金采购有额外要求,需遵循属地规定。
四、合规操作建议
主体性质核查:确认采购单位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
资金性质分析:区分财政性资金与自有资金,审查资金来源文件;
采购目的判断:若采购涉及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议主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法律顾问咨询:对边界模糊的采购项目,应取得书面法律意见。
结语: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以资金性质与采购目的为双重判断标准。实际操作中,建议建立“资金源头备案+采购目的预审”机制,避免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