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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探讨

如何从根源上治理串通投标行为?

所谓治标要治本,想要有效治理串通投标行为,首先要明晰串通投标行为发生的真正原因和实施逻辑。

就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其串通投标的逻辑很明确。即招标人提前与某一投标人沟通,设置有利于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信息;招标人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等。简言之,就是给予特定投标人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便利或优势。

而投标人之间发生串通投标,在实践中往往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如果不实施串通投标的话,该项目极有可能因为参与投标的适格投标人人数不足(不满3家)而无法开标。为了能让项目顺利开标,某一投标人需要去寻找其他投标人一并参加,同时需要通过串通的方式,确保其他投标人无法中标,而只有该投标人中标。

为什么项目可能存在适格投标人人数不足的问题?继续延伸发掘的话,往往出现的情况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实事先已达成一致意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对该投标人有利的资格条件或者评分项,导致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不足,或者潜在投标人经分析招标文件而了解到该项目存在一定问题进而放弃参加。

由此可见,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问题症结,往往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往往又表现为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或者打分项设置的不公平与不公正。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本身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保证资格条件及打分项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尤其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这是治理串通投标的关键。毕竟,如果一个招投标项目,本身能够吸引足够多的投标人参加,确保竞争充分且有效,那串通投标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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