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过程中对价格、工期的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需根据变更的性质、程序及影响程度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允许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招标投标法》)
1. 非实质性变更
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内(如±5%)调整
工期顺延:因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甲方原因等导致的合理工期延长
2. 法定变更程序
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报原审批/备案部门同意
信息公开:涉及国有资金项目的重大变更应在指定平台公示
审计监督:变更事项纳入工程结算审计范围
3.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因甲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工程量增加30%,法院认定调整合同价款不构成实质性变更。
二、禁止变更的情形(违反《招标投标法》)
1. 实质性变更
价格变更:突破投标报价的计价原则(如固定总价改为可调价格)
工期变更:压缩关键节点工期超过10%或总工期超过5%
2. 规避招标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而未重新招标
将专业工程肢解为多个暂估价项目规避招标
3.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判决:施工合同中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按月进度付款"变更为"竣工后付至70%",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相关条款无效。
三、风险防范建议
合同约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变更的范围、程序及审批权限
证据固化:对变更原因、过程及结果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程序合规:重大变更事项应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审计对接:提前与审计机关沟通变更事项的认定标准
四、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重新招标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界定实质性变更的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明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综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价格、工期变更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及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建议在变更前组织法律、造价、技术等专业人员开展合规性评估,必要时可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