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5起工程承揽受贿等违法行为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5条处罚通报。其中,中国联通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曹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广东省珠海市政协原副主席潘某被取消相应退休待遇,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原州长齐某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航空工业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谭某松被开除党籍。四川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某宁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曹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曹某政治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原则缺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曹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曹某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广东省监委对珠海市政协原副主席、民革珠海市委会原主委潘某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潘某违反组织要求,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要求,违规收受礼金;公器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用地手续审批、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潘某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取消相应退休待遇处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原州长齐某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云南省纪委监委对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原州长齐某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齐某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家庭房产,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将应当由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承揽工程项目上谋取私利;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齐某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齐某新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航空工业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谭某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谭某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谭某松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毫无纪法底线,“靠军工吃军工”,侵吞巨额公共财物;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改制并购、承揽工程项目、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谭某松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谭某松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四川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某宁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宣判
2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某宁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对被告人杨某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杨某宁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某宁利用担任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委书记,阿坝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阿坝州政协主席,阿坝州委副书记、州长,四川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23万余元。2008年至2010年,杨某宁非法获取枪支、弹药存放于住处,情节严重。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