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2022年4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正式实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
政府采购规模大、影响广,是经济调控与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举足轻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对于什么是“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法》没有进行详细规定。部分地方存在滥用“本国产品”概念的行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024年12月5日,财政部就《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针对《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进行了回应。可以预见,该文件的出台将对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本国产品标准对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也就是说,只要生产的是本国产品,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都享受同等待遇。以往部分地区或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可能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给予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导致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本国产品标准使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构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激发各类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为了在政府采购中脱颖而出,将更有动力加大对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的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以便更好地满足政府采购需求。这不仅有助于推动企业自身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还能带动整个行业的创新发展,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使资源向生产效率高、创新能力强、产品和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倾斜,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企业或行业,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促进市场整合,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本国产品界定的统一标准,包括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核心部件国产化程度要求以及规范的组件成本占比计算方法等,并将进一步完善。这使得各地在政府采购时不能再随意自行设定极为严苛且具有地方保护倾向的条件,变相限制外地或者外国经营者参加本地采购活动。例如,在新能源汽车采购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在未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有少数地方政府虽采用了公开招标方式,但在公开招标过程中设置较为苛刻的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响应进而导致废标,最后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的标准及实施政策,为全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指导,避免了地方政府各自为政、随意制定特殊采购政策的情况,从源头上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了约束。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后,市场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得资源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扶持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种对本国产品的优惠政策在扶持国内产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采购竞争场景中,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生产的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就会因这一政策在价格比较环节获得明显优势,大大增加了其被采购的可能性。这使得企业能够更有信心在我国境内规划生产、扩充产能。本国产品凭借价格扣除优势获取的订单,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营业收入,还有助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招聘和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来优化企业管理和创新能力,进而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带动国内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统一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构建起到极为关键的支撑作用。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更好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思考
进一步完善本国产品标准
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公平竞争是基本原则,完善的本国产品标准能够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都在同一清晰的规则下竞争。无论是来自国内不同地区的供应商,还是国内外不同性质的供应商,都可以根据明确的本国产品界定标准来提供产品。这有助于消除因产品来源和性质认定模糊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极大地减少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因产品认定模糊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使各供应商凭借产品质量、价格等真实的因素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为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国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符合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等要求。关于“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目前《征求意见稿》已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和“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等”的要求尚未明确。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量化标准设定方法,进一步对我国产品标准中的本国成分占比进行完善。例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BAA)着重考量供应品制造地,无关供应商国籍,关键在于产品是否为美国本土开采、生产或制造,以及制造产品所用组件是否主要源自美国本土(法律规定的量化标准为成本占比超50%)。近年来,美国还提高了其本国产品中“本国组件成本”的比重,加大了对本国产品的采购力度。具体表现为,2019年以来,美国将国内产品要求中的“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从原来的50%提高到60%,到2029年这一标准将提高至75%,其中用于钢铁产品的本国钢铁成分比例必须高于95%。欧盟规定在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本国成分不低于50%。以色列规定本国产品成本比例为35%。乌克兰规定本国成分为10%,2028年达到40%。我国可参考上述国家(地区)设定的成分占比,设定适合我国的比例,并对本国产品内某些特殊成分占比作出规定,以助力核心产业竞争力持续增强,或促进新兴产业进一步发展。同时,还可借鉴依据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适时提高本国产品中“本国组件成本”比重的做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来说,可随着我国制造业水平、产业结构升级等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国产品标准进行评估,适时提高相应成本占比等要求,激励国内企业不断提升产品的国产化程度,加强国内产业链的稳固与发展。
其次,在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方面,美国出台的《国防联邦采购条例增补》(DFARS),有多项条款针对其国防及安全相关产品的采购,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核心部件”和“关键工序”国产化要求。我国可参考美国的做法,在规定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时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国产品标准,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的国防行业,应设定更加严格的组件工序要求,确保关键技术掌握在国内企业手中;对于一般性行业,则可根据产业发展阶段和市场竞争状况,适度规定标准,以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充分竞争。此外,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只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采购,对一些特殊货物以及服务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未来,我国可借鉴欧盟《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的采购程序的指令》(Directive 2014/25/EU)中关于服务的规定,进一步扩大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进一步细化采购价格扣除比例调整机制
完善的采购价格调整机制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环境,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与稳定化,为统一大市场的有序运行奠定坚实基础。对于资源配置而言,差异化设置的采购价格调整机制能够引导资源向国家战略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创新潜力但尚处于发展初期的产业倾斜,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使资源在统一大市场内得到更为合理的分配,避免资源的错配与浪费,促进各产业协调均衡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略有不同。例如,美国和巴西等国就对价格进行了差异化设置。美国的BAA规定,当有外国企业参与投标时,如果参与采购活动的国内供应商都是大型企业,对外国企业投标报价加价20%进行评标;如参与采购活动的国内供应商有小型企业,则对外国企业投标报价加价30%;国防部的采购项目,则对外国企业加价50%。美国民用机构采购时还会依据国内竞争态势分别施加12%或6%成本差价。巴西综合考虑本土产业发展需求、创新成本补偿及公共采购对创新激励平衡后,确定国货价格上浮比例上限为25%。
我国后续可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采购价格机制。例如,根据国内企业规模以及国内与国外供应商的竞争态势,合理设置价差标准。从企业规模来看,若采购项目中仅有大型国内企业参与竞争,可适当设置相对较低的价格扣除,这既能体现对国内大型企业竞争力的信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入适度的国际竞争,避免国内市场的过度封闭,促进国内大型企业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与效率,积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国际竞争压力中汲取创新与优化的动力。而当国内有小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时,由于其在资金、技术、市场份额等方面通常相对薄弱,可适度上调给予国内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这样能给予小型企业更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有助于其积累经验、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技术水平,从而推动国内小型企业群体蓬勃发展,为市场注入更多元化的活力。从国内与国外供应商竞争态势来看,当国内供应商在某些领域已具备较强竞争力且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时,可适当降低价格扣除比例,避免过度保护;而对国内产业尚处于起步或弱势阶段的行业,可适度加大价格扣除幅度,增强本土产品的价格优势,使其逐步积累技术、资金和市场经验,促进产业成长。
明确本土研发投入占比
在当今全球化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核心技术研发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众多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拥有雄厚的技术研发实力和丰富的研发经验,可能在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制造等前沿技术领域掌握着关键核心技术,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心技术研发方面的资源逐渐转移至我国市场,促使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有助于构建起更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体系,支撑统一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国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其选择本国作为产品产地。但是,对于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未来我国可对本国产品中本土研发投入的比例作出规定。具体来说,可借鉴巴西“优先考量企业在本土的研发投入”这一采购理念,完善核心技术研发投入的规定,设定本国产品中本土研发投入的比例,详细考察其在我国境内的研发中心的设施规模、研发团队的专业构成与人才层次、每年投入的研发资金占其在华业务总收入的比例等关键指标,促使其将部分研发资源向我国转移。同时,与我国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本土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研发。这将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突破和创新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为统一大市场的技术创新生态注入新的活力。此外,还可进一步要求企业详细申报研发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研发项目的进展与预期成果、研发团队的构成与专业能力提升计划等信息,依据这些信息综合评定其研发投入的深度与成效,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增强企业在统一大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