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果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具体来说,评审中发现问题时停止评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如果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或条件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可能导致评审过程不公平或不准确,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果招标文件中包含对某些供应商的不公平待遇或歧视性条款,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未体现国家关于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未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评标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如果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如果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成交原则不合法:如果招标文件的谈判、磋商或询价通知书的成交原则不合法,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
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