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泛滥!如何破局!
质疑、投诉作为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途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之一。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质疑投诉事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了影响。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泛滥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过去一年中,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40%。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手段之一的质疑投诉,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有着其正面的意义。但在实践中质疑、投诉却常常被滥用。 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手段,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例如,有的供应商自身并不具备履行采购项目合同的能力,却通过递交质疑或投诉函的方式拖延政府采购进程,然后向竞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或代理机构索要财物,或要求对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高价采购相关原材料、货物等。 还有少数供应商为达到个人目的,恶意提出质疑和投诉,破坏政府采购秩序。他们可能故意制造事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无理质疑,甚至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进行质疑投诉。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公信力。
针对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手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通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9号》案例要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如果供应商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不属于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在实践中,很多供应商仅凭主观揣测和判断的事项提出质疑。让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查证其质疑事项,所以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仅能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查证相关事实提供线索,而且也是供应商的义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如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其不具有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比如,在实际工作中的自杀式质疑和投诉,就属于这一类。 综上所述,这种滥用质疑投诉救济制度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还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被滥用的情况已不容忽视。除了上述几个方面,针对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手段的行为,应对策略还有很多,下一期我们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