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委、县委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推进从严治党,践行群众路线,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行“八不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行为。
一不准以资质、资格、注册资本、业绩、纳税额和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条件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投标;
二不准违法设置本地区、本行业业绩、奖项以及公益活动作为参与投标条件或其他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三不准违法增设行政处罚事项;
四不准干涉招标人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不准突破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强制代售招标文件等;
六不准非法扣押和延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以扣除银行手续费名义损害投标人权益;
七不准违规增设廉政保证金、投标风险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投标担保和扣押中标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证照;
八不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收取评标专家费、监标费、加班费、辛劳费等费用。
(英山)